商品系列: 個人安全防護-局限空間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第 29-7 條,
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,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,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:
一、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,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。
二、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。
(若現場設置確有困難,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,不在此限。)
在局限空間裡的安全防護配備皆必須吻合相關規範,及選擇適用於場地的相關安全防護器具,才得以擁有有效的安全防護。